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7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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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761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林德成 即 林益全 上列債務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0月7日所為之108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之規定可參。
二、查異議人對本件支付命令提起異議,惟本件支付命令業於108年10月9日送達異議人在臺中市南區之住所,是其異議期間20日,應於108年10月29日24時屆滿,此有戶籍謄本、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異議人於108年11月12日始向本院提起異議,此有支付命令異議狀上之本院收文章日期可憑,顯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