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7號原告 田崴仲 被告 周魁駿 被告小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漢君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4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李宜娟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