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0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有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有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有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及
108年度六簡字第3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六簡字第33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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