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9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風禾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風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風禾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後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0
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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