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155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姿誼 (原名: 何艷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現在之正確姓名及原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155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姿誼 (原名: 何艷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現在之正確姓名及原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