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被告丙○○因本院93年度交訴字第5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