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25號原告 區宗漢 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 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弘文 律師被告瑋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仁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兩造間就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413/1000),及其上同段11475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中正302號7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之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2,230萬元,又上開房屋之租賃期間為10年,租金共計1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
0萬元(借貸債權100萬元+本票債權100萬元+上開房地買賣總價款2,230萬元+上開房屋租金總額100萬元=2,5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萬4,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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