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1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110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256號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0181號,併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68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對於其竊盜犯行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本件原審已審酌被告素行欠佳,所犯已造成被害人財產上之損失,法院審理中一度逃匿經通緝,惟所竊汽車均已由被害人領回,到案後態度良好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方艤駐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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