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13號原告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
薛雅之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十二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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