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家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抗字第17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經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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