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233號上訴人巨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
紀育泓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新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5月5日09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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