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981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479,083元(其中美
金部分,依起訴時美金匯率核算為37,239,0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先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18,39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