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847號上訴人甲○○真實.法定代理人甲○○之父真實.法定代理人甲○○之母真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簡○○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周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