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33號

原告財團法人臺灣省台南市念字聖堂

法定代理人 胡萬新

訴訟代理人 陳玫琪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天德聖教 凌雄 寶殿間給付代墊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9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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