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原告兼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 律師被告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六年度嘉交簡字第一0四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黃琴媛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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