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被告甲○○
陳炳源 即美源物產加工廠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五二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黃琴媛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