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8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文雄
梁進雄 黃南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通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文雄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壹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進雄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零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南華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