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14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品珺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8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品珺與告訴人 蘇麗燕 同住在新北市○○區○○路「維也納社區」,於民國107年12月7日20時23分,在新北市○○區○○路○○○號「維也納社區」大廳,2人因細故起口角,陳品珺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倒蘇麗燕,蘇麗燕因而受有左臀挫傷、左肩拉傷、左腰拉傷及右膝拉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08年5月28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