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72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另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人部分,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所定戊類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
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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