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2714號聲請人 李明哲
李淑香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家事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遺產繼承拋棄書(如附件所示,請逐一填載並蓋印鑑章)。
三、繼承人李淑香於聲請狀上之印鑑章(如附件所示,若李明哲所蓋與印鑑證明不符,亦請一併重新補蓋)。
四、被繼承人 李黃敏之 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請持本通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即可)。
五、聲請人李明哲、李淑香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請持本通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即可)。
六、聲請人李明哲、李淑香印鑑證明正本或公證書正本。
七、被繼承人李黃敏之配偶 李有財之 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請持本通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即可)。
八、被繼承人李黃敏之第一順位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手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請持本通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即可)。
九、提出書面通知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或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人之文件及對造已收受該通知之回執。如無他順位繼承人,則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檢附切結書。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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