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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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定鈞 即 許仁英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許定鈞即許仁英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
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免責,而鈞院已以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7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之規定向鈞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7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施君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