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補字第46號聲請人 陳孟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慶忠 間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認領子女之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之部分,係因財產權之聲請而起訴之事件,請求金額為338,052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用1,000元,復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合計應徵收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