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0號上訴人 夏秋芬 訴訟代理人 毛志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明翰 、 鍾軒倫 、 鄔秀慧 、 林玉英 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48,02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