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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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侵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魏宏儒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王惠芬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