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原告 蔡桂枝 訴訟代理人 歐宏仁 被告 蔡智崴
蔡彰庭 陳欣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朴交簡字第1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蔡桂枝對本院111年度朴交簡字第115號(原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88號),被告蔡智崴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對被告蔡智崴當時之法定代理人蔡彰庭、陳欣雅連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謝其達
法官盧伯璋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玫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