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 劉阿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一貫道發一崇德宗教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一貫道發一崇德宗教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一、二財團法人一貫道發一崇德雲林宗教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一貫道發一崇德宗教發展基金會(下稱相對人)董事長,相對人因應會務推動之實際運作狀況,經基金會第一屆第六次、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一、二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一、二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分別經雲林縣政府於110年8月12日以府民禮二字第1102114014號函、110年9月7日府民禮二字第1102115063號函同意備查,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至於本院函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表示意見,經檢察官函覆認為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之內容與民法第62、63條之規定無涉,不需聲請法院裁定准許變更,僅需依一般變更章程之程序,即由董事會會議決議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再依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等語,然由附件一、二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如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涉及將相對人組織由「財團法人一貫道發一崇德宗教發展基金會」變更為「財團法人一貫道發一崇德雲林宗教發展基金會」,及設置監事暨明文規定監事選舉之方式等事項,均與相對人之組織、管理方法及維持財團之目的有關,故本院認為聲請人之聲請尚符合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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