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25號聲請人 侯冠宇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侯宗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侯宗佑拋棄繼承之聲請,准予備查。
聲請人侯冠宇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有親等較近之繼承人或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侯明輝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雲林縣○○鄉○○路00號)於110年8月20日死亡,聲請人侯宗佑係被繼承人之次子;侯冠宇係被繼承人之孫,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㈠被繼承人於110年8月20日死亡,聲請人侯宗佑係被繼承人
之次子;侯冠宇係被繼承人之孫等情,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件可稽。且聲請人侯宗佑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經核與法定程式無違,應予備查,先予敘明。
㈡惟查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子女輩繼承人 侯英洺 、侯宗佑、侯
姿伃尚存,除侯宗佑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外,被繼承人尚有長子侯英洺、長女 侯姿伃 等子女輩繼承人未聲請拋棄繼承,且亦查無喪失繼承權情事,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子女繼承人長子侯英洺、長女侯姿伃等人為其法定繼承人,本件聲請人侯冠宇之繼承順序尚在其後,即尚無繼承之權。是聲請人侯冠宇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㈢又聲請人侯冠宇如於被繼承人子女輩繼承人等均拋棄繼承權
時,仍可依法自知悉其為繼承權人之時起3個月內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鄭景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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