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4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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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2484號債權人京樺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宸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潘旭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潘旭鴻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查報本件管理費之計算式及積欠管理費之相關釋明文件(如管理費繳款明細表)。
㈡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2」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