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小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朴小字第49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江雅鳳

被告 陳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在民國110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176元,以及其中1,465元從民國110年1月27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及筆錄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