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470號債權人 蘇鏡堂 債務人 劉秋土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93萬元,及自民國(下同)92年1月16日起計算之利息,惟依聲請人於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所述,雙方約定清償日期為92年
1月16日,債權人請求自92年1月16日即清償日前之利息請求顯無理由,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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