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2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執聲字第1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為零點零柒柒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99年審訴字第538號判決不受理確定。查扣之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077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含有毒品成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之違禁物,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法聲請宣告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被訴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657號起訴,嗣因被告於98年12月15日死亡,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53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
扣案之白色粉末1小包(驗後淨重0.077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有高雄市立經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見99年度偵字第65
7號卷第13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子1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