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00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借款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擔保該借款債權之抵押權設定登記等情,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係以抵押權不存在為由,自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台北縣○○鎮○○路○○○號
2樓)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至於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部分,因與抵押權是否存在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自不宜割裂由不同之法院管轄,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
11條規定自明,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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