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丁○○
鄰421號戊○○
1號被告乙○○
號甲○○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之新臺幣(下同)3,802,3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附表:
┌──┬──────────────────┬─────┬─────┬─────┬─────┬──────┐│編號│地號│面積│公告現值│原告戊○○│原告丁○○│訴訟標的價額││││(㎡)│(元/㎡)│之權利範圍│之權利範圍│(新臺幣)│├──┼──────────────────┼─────┼─────┼─────┼─────┼──────┤│1○○○鄉○○里○段獅頭驛小段25-20地號│9,893│150│1/12│1/12│247,325元│├──┼──────────────────┼─────┼─────┼─────┼─────┼──────┤│2○○○鄉○○里○段獅頭驛小段25-20地號│148│1,700│1/12│1/12│41,933元│├──┼──────────────────┼─────┼─────┼─────┼─────┼──────┤│3○○○鄉○○里○段獅頭驛小段25-20地號│5,260│120│1/4│1/4│315,600元│├──┼──────────────────┼─────┼─────┼─────┼─────┼──────┤│4○○○鄉○○里○段獅頭驛小段25-20地號│5,920│120│1/4│1/4│355,200元│├──┼──────────────────┼─────┼─────┼─────┼─────┼──────┤│5○○○鄉○○里○段獅頭驛小段25-20地號│1,440│120│1/4│1/4│86,400元│├──┼──────────────────┼─────┼─────┼─────┼─────┼──────┤│6○○○鄉○○里○段獅頭驛小段25-20地號│290│120│1/4│1/4│17,400元│├──┼──────────────────┼─────┼─────┼─────┼─────┼──────┤│7○○○鄉○○里○段獅頭驛小段25-20地號│3,930│120│1/4│1/4│235,800元│├──┼──────────────────┼─────┼─────┼─────┼─────┼──────┤│8○○○鄉○○里○段獅頭驛小段25-20地號│2,210│120│1/4│1/4│132,600元│├──┼──────────────────┼─────┼─────┼─────┼─────┼──────┤│9○○○鄉○○里○段獅頭驛小段25-20地號│2,210│120│1/4│1/4│132,600元│├──┼──────────────────┼─────┼─────┼─────┼─────┼──────┤│10○○○鄉○○里○段獅頭驛小段25-20地號│380│1,100│1/12│1/12│69,667元│├──┼──────────────────┼─────┼─────┼─────┼─────┼──────┤│11○○○鄉○○里○段獅頭驛小段25-20地號│440│120│1/12│1/12│8,800元│├──┼──────────────────┼─────┼─────┼─────┼─────┼──────┤│12○○○鄉○○里○段獅頭驛小段25-20地號│4,300│120│1/12│1/12│86,000元│├──┼──────────────────┼─────┼─────┼─────┼─────┼──────┤│13○○○鄉○○里○段獅頭驛小段25-20地號│2,650│120│1/12│1/12│53,000元│├──┼──────────────────┼─────┼─────┼─────┼─────┼──────┤│14○○○鄉○○里○段獅頭驛小段25-20地號│3,530│120│1/12│1/12│70,600元│├──┼──────────────────┼─────┼─────┼─────┼─────┼──────┤│15○○○鄉○○里○段獅頭驛小段25-20地號│2,200│120│1/4│1/4│132,000元│├──┼──────────────────┼─────┼─────┼─────┼─────┼──────┤│16○○○鄉○○里○段獅頭驛小段25-20地號│14,540│120│1/4│1/4│872,400元│├──┼──────────────────┼─────┼─────┼─────┼─────┼──────┤│17○○○鄉○○里○段獅頭驛小段25-20地號│15,750│120│1/4│1/4│945,000元│├──┼──────────────────┴─────┴─────┴─────┴─────┼──────┤│合計││3,802,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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