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勞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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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勞簡字第4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國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0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6
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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