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全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全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消債全字第四十三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何安平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一○二年度消債更字第四十八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除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本院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三一○五六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何安平對第三人豪駿修車廠之薪資債權所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所核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但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及其它必要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二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是否裁定為上揭保全處分,屬法院應審酌之事項,須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更生目的之達成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就相關利害關係人所生影響等,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而為決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事,業已向本院提出更生之聲請,而債務人對第三人豪駿修車廠之薪資債權,刻遭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中(案號: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三一○五六號),並已接獲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士院景一○二司執莊字第三一○五六號核發之移轉命令,為使債權人公平受償,爰聲請保全處分,停止該強制執行程序等語,並提出上揭移轉命令影本為證。
三、經查,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一○二年度消債更字第四十八號更生事件受理在案,爰審酌債務人提出之財產資料,其在豪駿修車廠之薪資為其主要之收入來源,亦為更生是否具有實益之最重要基礎。為確保債務人能將薪資所得留供債權人以為清償,並避免因遭少數債權人獨受分配而減少(債務人陳報其債權人除萬泰銀行外,尚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而影響債權人間受償之公平性,其薪資有續予扣押但暫不由債權人萬泰銀行收取,或轉與債權人萬泰銀行之必要。是債務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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