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正偉
潘聖文何冠政陳威儒林峻賢吳榮錦 林韋志育智 林冠中 張政偉 洪銘鴻 陳育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正偉、潘聖文、何冠政、陳威儒、林峻賢、吳榮錦、林韋志、 利育智 、林冠中、張政偉、洪銘鴻、陳育恩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李謀榮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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