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53號原告 楊陳錦秀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被告 陳麗勤 被告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仁政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林易玫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