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5年度執聲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2年7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92年7月30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范清銘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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