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35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男31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妨害自由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廖淑華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