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42號聲請人 黃秀滿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聲請塗銷抵押權登記以回復土地權利狀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規定為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范鳳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