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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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原告皆大歡喜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錦興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中簡上字第265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所涉業務侵占刑事案件,業經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98年4月9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惟因刑事部分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法院應不得專就民事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4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法律座談會結論參照),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洪挺梧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