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1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同居,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