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月21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林清鈞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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