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35號再審原告彰揚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上列再審原告於民國99年8月3日向本院對99年度小上字第14號確定之駁回裁定聲請再審,再審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