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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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32號聲請人 陳永勳 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執字第7059號執行命令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罹患憂鬱症六年,希望法官可以讓我做勞動,我自己可以做下去,我會努力的,希望法官能給我機會,撤銷檢察官執行指揮命令。
二、經查,聲請人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經本院判處拘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折算一日,聲請人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執行,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經檢察官駁回聲請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檢察官執行卷,檢察官係以聲請人患有憂鬱症,長期在家休養,因服用抗憂鬱藥品會產生頭痛、頭暈不適等副作用,身心健康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為由,駁回聲請人聲請易服勞動,此有台灣台南地方檢察署111年9月29日南檢文7059字第1119069058號函在卷可參。是以,執行檢察官駁回聲請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顯有正當理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並無不當,聲請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