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催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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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184號聲請人 鍾曉琪 (即 劉學魁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被繼承人劉學魁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劉學魁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被繼承人劉學魁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復未釋明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應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則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繼承人簽章)及印鑑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年9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