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5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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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5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庭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4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庭賢犯於夜間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非法攜帶刀械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手指虎1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2至3行「竟基於於民國111年6月14日0時許前某時許,未經許可非法持有刀械之犯意」應補充更正為「竟於民國111年5月間某時,基於未經許可非法持有刀械之犯意」、第6行「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1樓,因與人發生衝突」應補充更正為「攜帶上開手指虎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1樓之公眾得出入之【世世如意卡拉OK】,而未經許可於夜間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攜帶該刀械。嗣因與人於該處發生衝突」;證據補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陳庭賢為警查獲攜帶手指虎之時間係屬夜間,又查獲地點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1樓之「世世如意卡拉OK」,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第2款之未經許可於夜間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非法攜帶刀械罪。聲請意旨認被告係犯同條例第15條第1款之未經許可於夜間犯攜帶刀械罪,尚有未洽,惟兩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均係為同條之罪名,其法定刑亦均相同,是此罪名之變更,對被告之防禦權並不生不利影響,爰依法更正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引用之法條,併此敘明。又被告自111年6月14日0時許前某時起至111年6月14日0時2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非法持有刀械之行為,係屬行為之繼續,應論以一罪。另被告非法持有刀械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於夜間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非法攜帶刀械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法令及政府嚴格管制刀械之政策,未經許可持有上開手指虎並於夜間攜帶至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對社會治安有顯著危險性,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持有管制刀械之數量、期間,及其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職業(見偵卷第5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奕成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2款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犯之者。
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4918號被告陳庭賢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庭賢明知手指虎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刀械,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於民國111年6月14日0時許前某時許,未經許可非法持有刀械之犯意,向身分不詳之成年人購得手指虎1副後,旋未經許可而非法持有之。嗣陳庭賢於111年6月14日0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1樓,因與人發生衝突,員警獲報抵達上址,因而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手指虎1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庭賢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登記表、扣案手指虎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未經許可於夜間犯攜帶刀械罪嫌。扣案手指虎1個係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檢察官陳雅詩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簡 字第 3539 號判決(111.10.2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簡上 字第 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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