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1年度原附民字第79號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81號原告 林金云 原告 竇金城 被告 莊宇彤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之0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均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莊宇彤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判決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乙節,有臺灣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1份在卷可考,是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應均就原告林金云、竇金城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併同為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諭知。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葉佳怡法官陳偉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