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軍原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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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軍原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軍原附民字第2號原告 趙慧文
游芷瑜 被告 許文宣 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軍原金訴字第1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軍偵字第48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姚亞儒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慧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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