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21號原告 李清全 訴訟代理人 許洋頊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瑞銘 訴訟代理人 朱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耕華